陪护费费的理解与适用 陪护费赔偿标准160元( 四 )


(3)相较于作为受害人自身所失利益的误工费 , 护理人员的收入并非受害人自身的利益损失 , 其为反射型的纯粹经济损失 , 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本即“相距较远” , 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 按前文所述 , 护理费可以视为恢复原状的费用 , “受害人行使恢复原状的花费请求权须满足三个要件:可能性、经济合理性及目的拘束性” 。 [16]若使护理人员的收入损失一律依照误工费的规定予以计算 , 而不考虑护理需求所谓之合理性 , 似有加重赔偿责任的可能 。
(4)如果按照有收入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护理费 , 那么仍需要证明系该护理人员从事了护理事务并且因护理造成了收入损失 。 鉴于护理事务的私密性、延续性、暂时性等特点 , 以及护理人员不必然因护理而造成收入损失等因素 , 在审判实务之中完全按照误工费的规定去计算护理费 , 不仅增加了举证难度 , 甚至有碍于诚信诉讼 。 总而言之 , 对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的规定应当作限缩解释 , 仍应限于护理需求的合理范围 。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 《人损解释(修正)》第8条还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从中可以看出 , 司法解释并非采用“实际雇佣的护工的报酬”以计算护理费 , 而是参照当地护工和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的两个标准 。 [17]
故此 , 无论护理人员收入或者护工报酬的多寡 , 均应当根据护理需求确定合理的护理费 , 但是考虑到护理的现实情况 , 应当允许在合理范围内存在费用差异 。 具体而言 , 如果收入损失或护理报酬的数额与合理标准的数额相差不大 , 可对收入损失或护理报酬的数额对予以照准;如果数额差距明显 , 应当以合理标准的数额为准据 。
4.护理费是用于恢复应有生活状况之护理待遇的费用 , 可以解释后续护理费的问题 。 《人损解释(修正)》第8条允许后续护理费的可赔偿性 , 即受害人可以请求支付未发生的护理费 。 如果将护理费理解为收入损失或护理报酬 , 那么无法直接解释为何存在后续护理费 。 如果将护理费理解为受害人基于护理需求而应当享有的待遇 , 则无论前期护理费亦或者是后续护理费 , 均属于受害人为恢复应有生活的原状而应当享有的待遇 , 自然均属于受害人可作请求赔偿的范围 。
正如在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 法院指出:“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 , 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 , 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 , 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 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 。 ”[18]从中亦可看出 , 护理费应当以合理的护理需求为限 , 而非以真实的费用支出为限 。
5.护理待遇说可以实现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统一 。 《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伤待遇内容包括生活护理费 , 其与护理费的功能和意义并无二致 , “工伤保险赔偿中的生活护理费和侵权赔偿中的护理费填补的是同一损害 , 性质与功能相同 。 ”[19]《工伤保险条例》将生活护理费视为工伤保险待遇之范围 , 在认定上不考虑受害人损失、护理人员收入等因素 , 而是按照护理需求和客观标准进行计算 。 为此 , 护理费亦可以理解为护理待遇的费用 , 并按照护理需求和客观计算标准予以计算 。 虽然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所计算出的护理费数额并不相同 , 但此仅为具体算法的差异 , 并不足以影响二者在赔偿性质之上的同一性 。
综上所述 , 从护理需求的角度理解护理费 , 将之视为受害人得以恢复应有生活状况之护理待遇的费用 , 体现“同样损害需作同样救济”的原则 , 避免在实务中出现不符合事理的认定 , 且可以从需求的合理性方面把握护理费的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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